第34537137號“SUPREME”商標注冊之路
發(fā)布時間:
2024-03-08 11:01
2024年商標申請?zhí)柖家咽菙底?ldquo;7”開頭,而本案數字“3”開頭的申請?zhí)柹虡藸顟B(tài)尚處在權利狀態(tài)不明。商標注冊之久,多少人會對類似商標失去信心,難以繼續(xù)?
本案訴爭商標自2018年11月08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終于2024年02月07日作出再審判決結果,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第34537137號“SUPREME”商標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一、訴爭商標
申請?zhí)枺?4537137
申請日:2018-11-08
申請類別:09
商品項目:小項共計78個
放棄項目:0901 USB閃存盤;便攜式計算機專用包;平板電腦用套;智能眼鏡(數據處理);鼠標(計算機外圍設備);0905 量具;0906 電子公告牌;0910 原子射線儀器;回旋加速器;宇宙學儀器;導彈控制盒;工業(yè)或軍用金屬探測器;成套電氣校驗裝置;撞擊試驗用假人;教學儀器;材料檢驗儀器和機器;核原子發(fā)電站控制系統(tǒng);核子儀器;測量儀器;電子回旋加速器;科學衛(wèi)星;科學用探測器;科學裝置用隔膜;粒子加速器;距離記錄儀;運載工具用里程表;運載工具駕駛和控制模擬器;非醫(yī)用激光器;非醫(yī)用磁共振成像(MRI)裝置;0913 半導體;印刷電路;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磁鐵;視頻顯示屏;遙控裝置;0914 熱調節(jié)裝置;0915 電解裝置;0918 工業(yè)用放射設備;0922 電池;電池充電器;移動電源(可充電電池);
分割核準注冊項目:0902 口述聽寫機;投幣啟動設備用機械裝置;投票機;搖獎機;衣裙下擺貼邊標示器;郵戳檢查裝置;0913 光學纖維(光導纖維);0914 避雷器;0924 便攜式遙控阻車器;叫狗哨子;照蛋器;電柵欄;裝飾磁鐵;訓練動物用電子項圈;運動哨。
復審項目:0902 人臉識別設備;全息圖;時間記錄裝置;錢點數和分揀機;0903 電傳真設備;0904 衡量器具;0907 手機用自拍桿;智能手機用套;0908 頭戴式耳機;揚聲器音箱;0909 照相機(攝影);0911 光學器械和儀器;0912 電纜;0916 滅火設備;0919 安全頭盔;護目鏡;0920 電子防盜裝置;0921 太陽鏡;眼鏡;眼鏡盒;隱形眼鏡盒;0923 幻燈片(照相);
駁回通知發(fā)文:2019-09-19
引證商標:27件
評審應訴申請:2020-10-15
二、一審程序
一審法院認為:
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二十五被決定不予受理,已經無效,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其余各引證商標均仍為在先有效注冊或申請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十至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節(jié)四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認為:
查一,引證商標二十在“天線、照相機三角架、防水衣、眼鏡盒、電池鋁板”商品上的注冊現已被撤銷并公告;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現仍處于有效狀態(tài);引證商標二十三、二十五現已不處于有效狀態(tài);引證商標二十六在“補內胎用全套工具、自行車打氣筒”上的注冊申請已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其余商品被駁回;引證商標二十七在“電線、視頻顯示屏、電源插頭轉換器、遙控裝置、工人用防護面罩、防護面罩、移動電源(可充電電池)、運載工具用蓄電池、驗鈔機、人臉識別設備、量具、車載電話支架、運載工具用導航儀器(隨載計算機)、智能手機用殼、照相機(攝影)、測繪儀器、運載工具用測速儀”上的注冊申請已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其余商品被駁回。 另查二,某公司在駁回復審程序中明確放棄訴爭商標在除“時間記錄裝置、錢點數和分揀機、全息圖、人臉識別設備、電傳真設備、衡量器具、智能手機用套、手機用自拍桿、頭戴式耳機、揚聲器音箱、照相機(攝影)、光學器械和儀器、電纜、滅火設備、安全頭盔、護目鏡、電子防盜裝置、眼鏡、太陽鏡、眼鏡盒、隱形眼鏡盒、幻燈片(照相)”之外其他被駁回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本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時間記錄裝置、錢點數和分揀機、全息圖、人臉識別設備、電傳真設備、衡量器具、智能手機用套、手機用自拍桿、頭戴式耳機、揚聲器音箱、照相機(攝影)、光學器械和儀器、電纜、滅火設備、安全頭盔、護目鏡、電子防盜裝置、眼鏡、太陽鏡、眼鏡盒、隱形眼鏡盒、幻燈片(照相)”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十核定使用的除“天線、照相機三角架、防水衣、眼鏡盒、電池鋁板”以外商品、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引證商標二十六、二十七已被初步審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由英文“Supreme”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二十的顯著識別部分英文“Supreme”、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的英文“SUPREME”“Supreme”為同一單詞,字母構成、呼叫、含義均相同,引證商標二十六、二十七亦易被識讀為“Supreme”,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整體比對區(qū)別不明顯,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一審判決和被訴決定認定其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無不當。相關上訴主張二審不予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結果正確。章節(jié)四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二審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再審程序
引證商標
?(一)引證商標二十
?1.注冊人:某集團公司
?2.注冊號:891090
?3.申請日期:1995年1月18日
?4.注冊公告日期:1996年10月28日
?5.經續(xù)展,專用權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2-0904;0906-0911;0914-0916;0919-0920;0923):磁盤;算盤;考勤機;臺秤等。
8. 商標狀態(tài):被撤銷無效
(二)引證商標二十一
?1.注冊人:某眼鏡公司
?2.注冊號:19570022
?3.申請日期:2016年4月8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20年6月21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21):眼鏡;眼鏡片;眼鏡架等。
8.商標狀態(tài):無效宣告商標無效
(三)引證商標二十二
?1.注冊人:某眼鏡公司
?2.注冊號:23056650
?3.申請日期:2017年3月7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20年7月7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21):矯正透鏡(光學);眼鏡;眼鏡片等。
8. 商標狀態(tài):無效宣告商標無效
(四)引證商標二十三
?1.申請人:某服飾公司
?2.申請?zhí)枺?8693121
?3.申請日期:2018年1月15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5;0912):量具;USB線。
6.商標狀態(tài):因異議無效
(五)引證商標二十四
?1.注冊人:某科技公司
?2.注冊號:28761652
?3.申請日期:2018年1月17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20年10月7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2):全息圖。
8.商標狀態(tài):已注冊
(六)引證商標二十五
?1.申請人:某合伙企業(yè)
?2.申請?zhí)枺?2448512
?3.申請日期:2018年7月24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1;待刪類似群:0902;0907-0909;0912;0919;0921-0922):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
6. 商標狀態(tài):不予受理商標無效
(七)引證商標二十六
?1.申請人:某工貿公司
?2.申請?zhí)枺?3128786
?3.申請日期:2018年8月27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12類,類似群1202;1204;1206;1208;1211):運載工具防盜報警器等。
6.商標狀態(tài):因異議無效
(八)引證商標二十七
?1.申請人:某商貿公司
?2.申請?zhí)枺?3128914
?3.申請日期:2018年8月27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1-0913;0916;0919-0922):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
6.商標狀態(tài):因異議無效
再審期間,章節(jié)四公司再稱,
在二審中已放棄0902群組,因此引證商標二十四不應構成在先障礙。
并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證據,
證據一,商標撤三字第Y018081號《關于第891090號第9類“四海一族;SUPREME”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用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十在撤銷復審中,鑒于引證商標二十的狀態(tài)不穩(wěn)定,故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待其最終狀態(tài)確定后,再繼續(xù)審理。
證據二,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書,用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在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中,鑒于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的狀態(tài)暫不穩(wěn)定,故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待其最終狀態(tài)確定后,再繼續(xù)審理。
證據三,引證商標二十六、二十七不予注冊的決定,用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十六、二十七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被不予注冊,其不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障礙。
經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2)京73行初3440號行政判決書認為,對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不因商標注冊后的轉讓行為改變商標注冊的違法性,故訴爭商標(第19570022號商標,即本案引證商標二十一)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綜上,被訴裁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商標權利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2)京73行初3443號行政判決書認為,對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不因商標注冊后的轉讓行為改變商標注冊的違法性,故訴爭商標(第23056650號商標,即本案引證商標二十二)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綜上,被訴裁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商標權利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2023)商標異字第13555號第33128786號“SUP-EME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中決定引證商標二十六不予注冊,該決定已生效。
(2023)商標異字第13560號第33128914號“SUP-EME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中決定引證商標二十七不予注冊,該決定已生效。 以上事實,有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再審予以確認。
再審法院認為:
本案二審判決作出時,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仍為在先申請商標。二審判決依據引證商標當時的權利狀態(tài),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宣告無效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根據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二審判決作出后,引證商標二十一、二十二被宣告無效的裁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二十六、二十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不予注冊,亦已生效,均已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在章節(jié)四公司基于新的證據提出再審申請并經本院裁定再審的情況下,本院依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原審判決作出改判,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復審決定,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由章節(jié)四公司負擔。
再審裁判結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行終3538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2838號行政判決;三、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20】第106246號《關于第34537137號“SUPREM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第34537137號“SUPREME”商標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一審、二審及再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章節(jié)四公司(Chapter4Corp.)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至此,本案訴訟程序落下帷幕,本案訴爭商標商標權利人,自2018年提交商標申請,在引證27件商標的情況下,依舊堅持復審。復審后仍認為有8件引證商標(引證商標二十至二十七)與訴爭商標屬于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況下,商標權利人兼采取了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異議、無效宣告和訴訟等方式使其無效,從而掃清訴爭商標在先權利障礙,再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最終取得了較為心儀的結果,實屬不易。